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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梅州,一个男人在一家烟酒店里,购买了一盒十元的香烟,没想到吸了两口,觉得味道不对,火辣辣的,他觉得这是一盒赝品,向烟草批发部索赔五百元,但没有成功,于是,他一纸诉状,将烟草批发部告上法庭。别看李先生年纪轻轻,可他却是个老烟民,他买的是一盒十元的“双喜”(软经典)。那天李先生出去工作的时候,忽然烟瘾犯了,一掏兜里,烟盒已经不见了,连一支烟都没有。
李先生四处看了看,发现附近有一家批发烟酒的商店,就走进去,让售货员帮他买了一盒双喜(软经典),售货员就把一盒烟抽了出来,交给了李先生,并告诉李先生10块钱。
结账之后,李先生带着烟从店里走了出去,然后走到街上开始抽烟,没想到才吸了两口,他就险些被自己的口水给噎死,因为这烟实在是太辛辣了,跟他平日里吸的双喜牌简直是天壤之别。李先生抽了好几口,这才注意到,这支烟的火候,似乎和普通的烟不太一样。李先生并没有恼羞成怒,跑到烟酒厂去跟售货员理论,反而去了本地的烟酒厂,投诉了出售假冒伪劣香烟的公司。之后,该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李先生取得了联系,并与李先生一起前往烟酒厂,对店内状态完好的18个香烟样品进行检验。
果然,18支样本均为山寨产品。而李老板的那包,由于是打开的,所以工作人员也就没有再去检查李老板的那根,到底是不是真的。事件发生后,李老板向法庭提起诉讼,认为该店销售假冒香烟,涉嫌,请求法庭判决该店支付500元的赔偿金。
在消费者权益保第55条中,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,如果存在欺骗行为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,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。超过500元的,按照500元计算。
在这件案子里,只要李先生能够提供证据,证明自己买的是假冒伪劣的卷烟,那么李先生的要求,就一定会被法律所认可。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明确指出,对于自己主张的根据和否定另一方主张的根据,应当承担举证的义务。如果没有证据,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观点,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。
换句话说,李先生要拿出一份证据,来证明自己买的是假冒伪劣的卷烟,否则李先生拿不出证据,就要吃不了兜着走的亏。就说李先生从批发烟酒店购买了一支烟,然后从批发烟酒店出来,而李先生并没有将整个过程记录下来,那么如何能说,李先生手中的这支烟,就是批发烟酒店出售的?
第一,李先生没有证据,因为李现实的香烟,是被打开的,所以香烟没有经过检验,第二,李先生没有证据,他手中的卷烟,就是从他们公司拿出来的。有网民觉得,这个香烟批发店有点无理取闹,不过仔细一琢磨,又觉得很有道理,这么一说,难道李先生真的要败了吗?
这就牵扯到了证明规则的问题,与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则相比,民事诉讼采取的是“高度盖然性”规则,简单来说,就是法院觉得大概率是这样,就可以认定事实的存在。
此外,在审判过程中,还可以运用诸如心证法、生活经验法等相关的法律规范。该案件经审判,并根据国家烟草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抽样检查的结论,确定该批发市场确实欺骗了李先生,向李先生出售了假冒伪劣香烟,遂判烟酒批发部赔偿李先生500元。